我省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
日前,省能源局、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联合印发《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细则》),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。
《细则》指出,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侧开发、在配电网接入、原则上在配电网系统就近平衡调节的光伏发电设施。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各类电力用户、投资企业、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、自然人作为投资主体,依法依规开发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。
《细则》明确,分布式光伏发电分为自然人户用、非自然人户用、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种类型。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模式包括全额上网、全部自发自用、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三种。
《细则》强调,各级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政策要求,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,多措并举提升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承载力,分区分层确定电网承载力等级,逐站、逐线、逐台区测算可接入容量,形成精确至台区的电网承载力评估结果。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自觉服从分布式光伏开发整体布局,优先在有可开放容量的区域内有序开发建设,自觉服从电网统一调度,并主动接受政府能源主管部门、项目建设所在场址所属行业主管部门、监管机构的监督指导。
《细则》要求,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,由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备案。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、高效原则,提高办事效率,提供优质服务。备案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并公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服务指南,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、办理流程等,提高工作透明度,为投资主体等提供指导和服务。
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场所必须合法合规,手续齐全,产权清晰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做好选址等各项前期工作,并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申请,取得电网企业并网答复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。私自提前开工建设的,一经发现,电网不予并网。
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展改造升级工作,应用先进、高效、安全的技术和设备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拆除、设备回收与再利用,应当符合国家资源回收利用和生态环境、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要求,不得造成环境污染破坏与安全事故事件,鼓励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为设备回收与再利用创造便利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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